主持人:王思平
□ 10:00-10:30 播放《走进东鹏》宣传片
□ 10:30—10:35 主持人致欢迎辞并介绍与会来宾
□ 10:35—10:45 政府(协会)致辞
□ 10:45-10:55 钟保民讲解东鹏洞石创新历程
□ 10:55-11:25 温旭还原维权历程,公布终审结果
□ 11:25-11:35 记者提问及交流时间(答记者嘉宾 温旭)
□ 11:35-11:40 主持人宣布发布会圆满成功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报广东记者站站长:顾奇志先生
禅城区经促局常务副局长:李矩镇先生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温旭先生
佛山市专利协会秘书长:艾持平先生
佛山市专利协会副秘书长:霍彦杰先生
佛山市陶瓷协会秘书长:尹虹先生
禅城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王燕玲女士
禅城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办公室主任:张鹏先生
东鹏公司副总裁 林红女士
东鹏公司党委书记 王思平先生
东鹏公司副总裁助理 高级工程师 钟保民先生
东鹏公司销售中心副总经理 郑学崇先生
东鹏公司研发中心主任 高级工程师 曾德朝先生
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东鹏陶瓷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申请的洞石实用新型专利及洞石发明专利“稳定有效”,并驳回佛山某陶瓷企业的上诉,意味着长达四年之久堪称中国陶瓷行业内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陶瓷专利维权行动,备受陶瓷行业关注的“洞石之争”告一段落。
2006年,东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即洞石实用新型专利),之后陆续申请了洞石的发明专利。随着洞石在市场上的热卖,其可观的利润引发了陶瓷企业疯狂的跟风模仿,陶瓷市场随处可见洞石产品,这直接造成的后果是洞石的价格一路下跌。
禅城区经促局常务副局长 李矩镇先生
2008年,东鹏陶瓷针对市场上大量仿冒其专利产品洞石宣布全面启动维权行动后,在陶瓷业界引起强烈的关注,牵涉其中的约十家陶企开始反维权,被业界称之为“洞石之争”。东鹏从此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反反复复,历经曲折。2011年9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东鹏发明专利6—10项稳定有效,佛山某陶瓷企业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广州中院的原判。2011年10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东鹏实用新型专利稳定有效,维持广州中院原判。东鹏维权之路终现曙光。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报广东记者站站长 顾奇志先生
东鹏维权4年捍卫创新成果
2011年11月16日,东鹏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其持续了4年的洞石专利维权获得成功。发布会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唐善新,秘书长顾奇志;禅城区经促局常务副局长李矩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温旭,佛山市专利协会秘书长艾持平,副秘书长:霍彦杰;佛山市陶瓷协会秘书长尹虹,东鹏公司副总裁林红,党委书记王思平,副总裁助理钟保民先生,销售中心副总经理郑学崇,东鹏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曾德朝等政府、协会领导及企业负责人出席了本次发布会。
温旭在发布会上做了维权的回顾,他指出最初的维权行动,东鹏陶瓷也有意“大事化小”,只向8家涉嫌侵权企业发出律师函。但是,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有回应。2008年1月,东鹏陶瓷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淄博某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并赔偿损失,随后先后对多家陶瓷提前诉讼。
东鹏公司党委书记 王思平
涉嫌侵权企业则反诉洞石专利为无效。被诉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提交了复审申请,要求宣布东鹏陶瓷的“洞石”专利无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决定书,宣告东鹏陶瓷原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维权之路遭遇挫折后,东鹏陶瓷继续上诉。2010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宣告东鹏洞石专利有效
专利产品获得国际专利联盟认可
在当前国内外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一批仿冒、抄袭的企业纷纷倒闭的同时,一批走自主创新道路的陶瓷企业在市场困境中表现出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据王思平透露,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在于注重对创新环境的建设,东鹏先后组建了广东省(陶瓷)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东省东鹏陶瓷企业技术中心、行业首家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通过持续投入与发展,东鹏成功打造了自己独有的创新体系,科研成功硕果累累,先后获得了230多项专利,为建陶行业升级转型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他强调“东鹏洞石就是佛山陶企创新的典范,为中国建陶赢得了世界的尊敬”。
佛山市陶瓷协会秘书长 尹虹先生
身为东鹏高级工程师的钟保民透露了东鹏的研发历程,他不无感慨的说道,“回顾整个研发过程,其实从实验室研发成果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创新过程中最艰难、风险最大的阶段。这个阶段在国外被比喻为‘死亡谷’,没有锲而不舍的创新精神和愿意承担巨额中试费用投资风险的思维,是很难闯过‘死亡谷’的。之所以绝大部分的研发成果未能转化,就是终止在‘死亡谷’。”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及洞石发明专利的东鹏洞石正是突破了“显而易见”的公知技术,备受世界陶瓷业的认可,通过了欧盟及多个国家PCT国际专利的审查,并获得澳大利亚授权。
钟保民表示,在政府的引导下,一批正在向“佛山智造”转变的佛山企业,已经将创新融入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品牌运营的整个流程。东鹏投入了巨额的研发费用,积极响应佛山政府推动传统制造向“智造”升级,如果创新得不到应有保护,对企业而言是极大的打击,他呼吁政府应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媒体多支持和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东鹏洞石维权具有示范效益
“东鹏洞石维权将为陶瓷等传统产业发挥巨大的示范作用。”李矩镇在发布会现场表示,禅城区经促局紧扣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体制机制上大胆创新,推动陶瓷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累了重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率先尝试专利保险合作社等新模式,走出了一条以知识产权引领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子。
顾奇志肯定了东鹏洞石维权,他指出,洞石维权在为行业树立榜样的同时,也敲响了警钟。它将引导更多的人、更多的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将在中国建陶行业专利维权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尹虹对东鹏在维权历程上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对与维权历程中出现的行业自律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一再强调“尊重原创就是尊重自己”。
王思平表示,希望东鹏的洞石维权成功将成为行业维权的一个转折点,在东鹏洞石维权成功的鼓舞下,推动和引导创新型、环保型企业升级从而带动整个建陶行业升级;能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的风气,形成行业自主创新机制,为中国建陶业做大做强做出贡献。
延伸阅读
东鹏洞石创新、专利维权历程
1) 2002年底,东鹏公司就在仿洞石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搜集天然洞石信息;
2) 2003年,东鹏公司模仿天然洞石的表面纹理,设计出“岁月”系列等两款具有天然洞石古朴、大气的釉面砖新产品;
3) 2004年,东鹏锁定洞石为重点人工替代石材,但进展缓慢;
4) 2005年,东鹏调整研发思路,从洞石形成规律上进行探索,研发与天然洞石相近纹路的人工洞石;
5) 随后,东鹏进一步突破技术桎梏,运用“孕熔技术”,以各种材料进行组合试验,最终成功开发出了良好成洞效果特殊配方组合——“孕熔因子”以及创新后的布料工艺,实现洞石试产;
6) 2006年8月,东鹏洞石正式大规模投产;
7) 2006年12月19日,东鹏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即洞石实用新型专利);
8) 2007年1月26日,东鹏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即洞石发明专利);
9) 2007年8月1日,洞石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获得授权;
10) 2007年9月26日,洞石发明专利公开;
11) 2008年1月15日,东鹏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淄博华岳公司停止侵犯洞石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12) 2008年9月16日,东鹏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佛山鹰牌公司停止侵犯洞石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13) 2008年10月13日,东鹏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莞鹰牌公司停止侵犯洞石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14) 2008年10月1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50号民事判决,认定淄博华岳公司侵权,并赔偿东鹏公司35万元;
15) 2008年11月13日和17日,某公司及佛山鹰牌公司分别针对洞石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6) 2009年5月27日,洞石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17) 2009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洞石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18) 2009年11月1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东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19) 2009年12月2日,东鹏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3991号决定;
20) 2009年1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426号民事判决,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50号判决,驳回东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1) 2010年1月13日,东鹏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犯洞石发明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22) 2010年6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洞石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审理;
23) 2010年6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东鹏公司上诉,维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79号民事判决;
24) 2010年7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483号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3991号决定;
25) 2010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东鹏公司对第483号行政判决的上诉;
26) 2010年11月5日,某公司针对洞石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7) 2010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918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第483号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3991号决定;
28) 2011年2月,东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淄博华岳公司、东莞鹰牌公司侵犯洞石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9) 2011年3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了洞石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审理;
30) 2011年5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0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洞石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31) 201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13991号决定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918号行政判决撤销,洞石实用新型专利应为有效专利,并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东鹏公司与淄博华岳公司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2)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13991号决定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918号行政判决撤销,洞石实用新型专利应为有效专利,并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东鹏公司与东莞鹰牌公司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3) 2011年6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85号判决,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洞石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赔偿东鹏公司20万元;
34) 2011年6月21日,佛山鹰牌公司与东鹏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就互相尊重知识产权方面达成一致协定;
35) 2011年7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7号判决,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洞石发明专利的产品,并赔偿东鹏公司10万元;
36) 2011年9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73号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37) 2011年10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91号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