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四年多的“洞石之争”在近日终于尘埃落定,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嘉俊公司的再审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俊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次宣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这标志着东鹏与嘉俊公司长达四年之久的“洞石之争”以东鹏的最终获胜告终。
历经四年多的“洞石之争”在近日终于尘埃落定,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嘉俊公司的再审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俊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次宣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这标志着东鹏与嘉俊公司长达四年之久的“洞石之争”以东鹏的最终获胜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