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维卫浴公司与牟某的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四维卫浴公司有权在其生产的"马桶、浴缸"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并使用"swell、golden swell"商标,并依法全部驳回牟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标志着四维卫浴公司与牟某的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四维卫浴公司也在依法维护公司商标上踏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0年,牟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四维卫浴公司侵犯了她所持有商标的商标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查明,四维卫浴公司在其浴缸、马桶产品上标有"golden swell"商标,系正确、规范使用自己已注册的"golden swell"商标的行为,至于四维卫浴公司在浴缸、马桶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及公司的其他卫浴产品宣传册、公司网页上使用"golden swell"金四维字样,系四维卫浴公司有权利用自身已获授权使用的"golden swell"、"swell"商标及企业名称中的"四维"字号进行企业产品宣传,该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浴缸、马桶产品产生混淆,且四维卫浴公司设立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四维卫浴公司、四维控股公司的企业规模及产品知名度均高于原告,因此四维卫浴公司不构成对 "四维及图"商标的侵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牟某关于四维卫浴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牟某并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也由牟某全部承担。宣判后,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并另查明1995年6月28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四维 SWELL及图"商标注册为有效商标,其商品项为"座便器,洗面器,洗涤器,水箱,手指盒,皂盒,小便器,蹲便器,洗涤槽",使用期限为1995年06月28日至2015年06月27日。经过四维卫浴公司多年来的长期经营和广泛宣传,"四维 SWELL及图"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golden swell"商标2010年被认定为重庆市着名商标。
最终,福建高院在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关于四维卫浴商标侵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牟某并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也由牟某全部承担。
据了解,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仅全面的保护了四维卫浴公司的产品品牌、企业名誉和企业宣传所进行的各种正当商业活动,也维护了四维卫浴公司的"swell(四维)、goldenswell(金四维)"品牌的商标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