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犯罪嫌疑人於某某批准逮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今年2月10日,家住沈阳路某小区的市民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
蒋女士脸上被划伤,缝了多针。
大桥派出所民警接报后随即到现场展开调查。据介绍,事发大楼共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
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本案案发后,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了解基本案情,引导侦查取证,锁定於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日,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
杨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於某某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高空抛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