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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具带「景德镇」字样 西安多家茶店被诉 起诉的都是景德镇陶瓷协会

信息来源:taoci163.com   时间: 2022-08-22  浏览次数:4

  屈女士在西安市文艺南路茶城经营卖茶叶,3月25日她接到了碑林区法院的传票。她的店铺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侵害商标权,要求赔偿2万元。

  “去年5月15日,店里一个陶瓷茶罐被40元买走。”屈女士说,店里主要卖茶,茶具是半赠半卖,对方买茶罐速度很快,下午1点58分进店,2点07分就付了款。收到的传票可以看到,被买走的茶叶罐底款写着“景德镇制”,对方在店里拍过照,后来将买走的茶叶罐进行了公证。“20元进货卖40元,就要赔2万元。”屈女士收到传票感觉有点懵,也很委屈。

  没起诉厂家,直接起诉销售商

  茶城内还有一家茶店也收到传票,被起诉侵权的是一款茶杯,同样是去年5月15日卖出,收到传票也是今年3月25日。这家店还存有一个同款存货,可以看到售出茶杯底款和景德镇陶瓷协会所专有的商标有一些差异,注册商标带有方框,店家销售的茶杯底款“景德镇制”无边框,字体也不相同。“茶杯我们是从景德镇进的货,有进货证明。”店主表示,陶瓷协会没有起诉生产厂家,却直接起诉销售商,应是恶意起诉。

  离文艺南路不远的建西街一茶叶店也收到传票,“其他人家好赖是瓷器,我们卖的是玻璃茶壶也被起诉了。”店主林先生说,店里卖25元的只有玻璃茶壶,起诉附带的取证图片也是店里售卖的玻璃茶壶的外包装。

  几个商家都表示,他们是合法经营茶叶生意,之前没有接到任何他们有侵权行为的反映。

  原告均为景德镇陶瓷协会

  3月28日,按照商家们收到的起诉状上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联系方式,华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了该协会,得知记者来意,对方立刻挂掉电话,并且拒绝再接电话。

  多个商家收到的起诉状称,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该协会认为,他们系第1299950号证明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于1999年7月28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7月27日,经续展,延至2029年7月27日。“景德镇”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景德镇”牌陶瓷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协会享有证明商标的相关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协会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已经构成了将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有商家一审败诉 已提起上诉

  近两年,如“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这样的地理标志商标维权纠纷不断出现,引发广泛关注。根据天眼查数据,景德镇陶瓷协会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3万元,注册地在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与其有关的法律诉讼达到443条。

  根据公开报道,2021年6月,景德镇陶瓷协会在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两只陶瓷碗,并同时进行了公证取证,索赔5万元。最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诉讼,驳回了该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西安市未央区龙首村经营茶叶生意的陈先生也遭遇了同样的事,去年12月官司败诉。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系陶瓷产品的通用做法,被控侵权产品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镇”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陈先生所销售的商品底款“景德镇”与涉案商标仅字体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陈先生作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带有“景德镇”标识的陶瓷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凭着微信消费凭证就起诉,有点像钓鱼。”陈先生说,对方只是作为顾客买茶具,没有出示公证处证件,也没有让产品下架。退一步说,景德镇陶瓷协会真正维权,应该先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反映,要求产品下架,而不是直接起诉。陈先生表示,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他已经提起上诉,和他有同样情况的有十几个商家,只有一家胜诉。

  >>律师说法

  如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就不构成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双方诉争的陶瓷产品标识“景德镇”图形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简单来说,“景德镇”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如果不是出自景德镇的陶瓷产品,就不能标“景德镇”字样。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户以“景德镇”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陶瓷,则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赵良善强调,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系同一种商品,都是陶瓷产品,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标识的“景德镇”与涉案商标“景德镇”字体、图案有差异,但是读音、含义均相同,其使用在陶瓷产品上容易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也构成近似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赵良善表示,如果商户能够证明其售卖的“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户不构成商标侵权,可以免责。相反,如果商户无法提供正规供货凭证,无法证明其售卖的“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合法来源,则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停止销售以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认为,景德镇是一个家喻户晓的陶瓷产地,虽说本案中商家销售的茶杯底部“景德镇”字样与注册商标的图形有差别,但是商品是瓷器,又标注“景德镇”,显然暗示该商品是景德镇产的,符合侵犯商标专有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商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

  王舒说,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就是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也就是申请《商标使用许可证》。本案中,“景德镇”既是注册商标,也是驰名商标、地理商标。所有景德镇生产的瓷器都应使用该注册商标,带有景德镇字样、标志、图形的商标都应由商标持有人生产,其他人未经允许在同类产品使用类似商标误导公众,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华商报记者 李婧/文 邓小卫/图

  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法律保护

  去年底,河南多家招牌上含有“逍遥镇胡辣汤”字样的门店经营者反映,他们因门店招牌上使用“逍遥镇”三个字而收到法院传票。“逍遥镇”已被协会注册了商标,商户们要想继续使用这牌子,每年要交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万到5万。

  就在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主管方发文停止维权事宜的同时,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上百家小吃店,理由是餐饮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潼关肉夹馍”商标,要求商户赔偿3万元到5万元不等侵权费用。如想继续使用上述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企业,加盟费为9800到99800元不等。

  两件餐饮商标侵权事件经报道后,在网络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众多网友发出疑问,这类型协会到底是“敛财”,还是在保护地方名小吃?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之后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同时明确了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今年全国两会上,引起很大关注的“青花椒”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去年年底,四川成都、广安等地的数十家餐馆突然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的店招里有“青花椒”三个字。对方要求餐馆撤换店招,并索赔数万元。今年1月,四川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了上海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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